• 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行刑衔接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耕地保护合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指引》就适用范围、移送工作要求、移送案件必要材料及规范标准、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 《指引》对案件移送程序、时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不得久拖不移;对于符合移送规定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引》同时对公安机关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规定,明确对于公安机关直接发现查处的破坏耕地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决定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指引》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认定书、勘验材料、行政认定或司法鉴定意见或符合规定的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6项为必要材料,并逐一对应确定了材料的规范标准、制式的文书格式。针对涉案耕地的不同毁坏情形,将破坏耕地行为分为压占类、挖损类和污染类3种类型,据此明确出具行政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或报告的具体适用情形、主责单位、规范格式。

    专栏
    2026-02-06
  • 为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对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 《指引》明确,催收行为是指当债务人出现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及相关产品合同或服务协议,未按期偿还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下同)时,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提醒、通知、催告等行为。催收行为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外访催收、司法催收、其他催收等。 《指引》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突出强调易理解可执行,设置了禁止红线。例如,《指引》明确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此外,《指引》还加强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 据悉,《指引》的颁布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从业机构合规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行业迈向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步。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继续秉持“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做好《指引》实施工作,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上不断前进。

    专栏
    2026-02-06
  • 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食品安全攻坚行动部署会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现场会,围绕“十五五”开局之年食品安全治理新任务新要求,以“浙里食安”为主线,坚持风险引领、体系引导、改革引路,突出“信用+”“AI+”“项目+”,全面部署2026年全省食品安全攻坚行动,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上新台阶。2026年,浙江省将重点健全责任落实、风险治理、分级监管、数字追溯、社会共治五大体系。在责任落实方面,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信用分级评价与包保督导深度融合;风险治理方面,构建“全链穿透、全域覆盖、全程可控”的风险管控体系,形成以风险为核心的监测新形态;分级监管方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风险适配、精准发力的食品安全分级监管体系;数字追溯方面,将继续优化“浙食链”应用,推进跨省域、跨部门、跨主体数据贯通;社会共治方面,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深化食责险改革与食安科普宣传。针对食品添加剂滥用、网络餐饮安全、农村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浙江省将开展5项专项整治,包括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管理综合改革,深化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实施食品安全“净网”行动,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开展重点风险领域专项治理。其中,完成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不少于8万批次,建成无堂食外卖聚集区100个以上,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覆盖率不低于90%,中小学校食堂量化等级A级超过65%。

    专栏
    2026-02-06
  • 记者近日从2026年乌鲁木齐海关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26年,乌鲁木齐海关将发挥新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机制优势,深入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走私和关联违法犯罪。据介绍,2025年乌鲁木齐海关深入开展“国门利剑2025”专项行动,关警协作联合经营、联合查发、联合打击,查办刑事案件64起、行政案件2434起,3起案件被海关总署挂牌管理,特别是在查办毒品、“水客”、二手车等走私方面取得系列丰硕战果,形成强大震慑效应。首次开展的“缉私牵头、兵地融合、全疆参与”的专项打私行动,办理刑事案件4起、行政案件23起。推动建立“新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35个成员单位协作联动,反走私综合治理效能不断增强。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乌鲁木齐海关出台“优化口岸营商环境20条”“支持兴边富民17条”等务实举措,积极推行“企呼关应”“接诉即办”,更加有效地实现了各类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深化政策帮扶和信用培育,AEO企业已达49家、增幅26%。持续强化综合治税,为企业减免税费9200余万元、增长17.9%。试点推行“税检合一”改革,流程环节压减55.6%,检验化验效率提升30%。实施《支持农食产品出口十二项举措》以及“帮扶南疆地区农食产品出口”专项行动,优质特色产品“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大,全疆出口农产品138.9亿元、增长25.4%。

    专栏
    2026-01-30
  • 在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将锚定目标、接续奋斗,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主要开展七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高质量编制实施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做好与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相关领域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一省一策”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共建。二是完善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加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研究论证。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一步深化相关试点。三是突出质量导向。持续提高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质量,精准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健全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治理力度。四是强化协同共治。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能力建设和信用监管,加大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力度。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涉外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建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五是促进高效运用。构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长效机制,持续深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盘活工作。高标准建设重点领域专利池,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支持重点地区深化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六是优化公共服务。编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各类业务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拓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服务”应用场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助企惠企专项行动。七是坚持开放共赢。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合作,推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积极在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巩固推进小多边、周边、双边务实合作。

    专栏
    2026-01-30
  • 为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国家网信办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9日。《征求意见稿》提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通过调用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权限收集使用用户以外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确需用于满足通讯联系、添加好友、数据备份的除外。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功能。用户注销账号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注销,删除已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专栏
    2026-01-16
  • 共:13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