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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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二、评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评价指标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1.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2. 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3. 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5. 守法情况;6. 诚信管理情况。(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2. 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4. 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合格率情况。(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1. 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2.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情况。(六)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指标。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本项为引导性鼓励条款,旨在引导集贸市场主动提升诚信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服务体验,不计入评价总分,具体包括:1. 鼓励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促进诚信计量建设活动,包括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成立党组织,将诚信计量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带头践行诚信计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2. 鼓励集贸市场持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包括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等服务;其他推动诚信计量建设的创新性举措。3.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贸市场中予以公示。4.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对电子计价秤实施智慧监管和计量准确性状态评价。四、评价流程及方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一)启动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自评报告。(二)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1. 评价组组建要求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2. 开展评价(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现场核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调取监管执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集贸市场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3)评价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确认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结果异议处理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复核人员不出自原评价组。(三)确认结果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执法情况,对评价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确定最终评价等级(A、B、C、D级)。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四)评价方法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诚信计量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新设立或发生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可开展专项评价。重大计量问题包括本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因计量作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被行政处罚等。五、评价等级分类根据评分细则开展综合评价,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为四级:1. A级:得分≥90分。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器具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诚信度高,纠纷处理及时有效,无严重计量违法行为;2. B级:80分≤得分<90分。计量管理基本规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经营者行为总体诚信,能较好处理纠纷;3. C级:60分≤得分<80分。计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达标,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经营者行为偶有轻微违规,纠纷处理效率有待提高;4. D级:得分<60分。计量管理混乱,存在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为,经营者计量失信问题突出,纠纷频发且处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不得评为A级。六、评价结果应用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集贸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1)A级:以自我管理、诚信承诺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情况外,一般不实施现场检查。(2)B级:实施常规监管,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持续改进。每年度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3)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4)D级: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高强度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监督检查。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因计量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严重不合格市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推动其退出市场,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2. 集贸市场主办者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奖惩体系。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范围内,形成若干向全国复制推广应用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优秀案例。七、纪律要求(一)诚信计量评价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而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等考核评优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不得以评价结果进行地区或市场排名。(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收取评价费用、咨询费、服务费,或变相摊派、搭车收费。(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假借诚信计量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应注重实效,简化流程,不得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为基层和市场减负。八、实施日期本规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评分细则 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表链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6-25 -
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纪律、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6-25 -
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二、强化源头防控(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三、全面加强监管(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四、稳妥处置风险(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五、推动规范发展(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六、保障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6月3日(本文有删减)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6-25 -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二、试点安排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三、评价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四、评价指标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五、信用等级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六、试点内容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七、工作要求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6年5月28日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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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25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二、实施领域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四、重点任务(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经营主体近3年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全面正式实施。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出具专用信用报告。五、组织保障(一)压实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二)强化经营主体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息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三)加强培训宣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四)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25 -
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方针,立足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市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聚焦重点、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备案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吉市科技规〔2026〕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计划项目推荐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二)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三)负责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二)组织属地、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三)协助市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四)其他相关推荐管理职责。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三)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需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第三章 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和任务设置,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指南。第十四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推荐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各推荐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推荐后,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分标准、专家组成等内容。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及支持额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第六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资金安排、各方责任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书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在任务书到期60日前提交书面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组织专家采取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3.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60日内向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动在信息系统上登记成为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样机、样品、专利等),应标注“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原《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市科技发〔2021〕38号)《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25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长管办发〔2026〕4号各区、各相关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2026年4月30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署要求,紧扣长白山生态旅游核心定位,以数字化赋能、精准化服务、规范化监管、法治化保障为主攻方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诉求,深入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以下举措:一、提质增效,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1.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化改造。5月底前实现长白山管委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分区优化,优化适老、适残服务流程、设置“一网通办”自助服务区,整合窗口资源设置潮汐服务岗。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党员先锋窗口”“服务明星示范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通过预约解决旺季办事难问题。〔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2.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走深走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健全常态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巩固提升“个转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等涉企高频事项运行质效,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强化部门协同与服务集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集成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配置助企服务专区,整合政策咨询、代办帮办、诉求受理等功能,完善帮办代办流程,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助企服务办公室常态化主动对接文旅产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增设“信易贷”咨询服务窗口,提供信贷对接、申请指导专项服务。〔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4.优化“政企约见”服务流程及减轻企业负担。畅通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诉求直通码”三类约见渠道,实现诉求扫码即提、全程可溯,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约见对接。每月设定政企沟通主题,通过座谈、访谈收集建议,诉求响应率、处置率均超90%。建立涉企调研统筹机制,规范入企预约(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在保护商业秘密前提下共享成果,推动无实质意义调研同比减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5.健全项目审批服务调度机制。深化“领导包保+专班推进”工作模式,常态化深入一线开展项目实地踏查,面对面听取诉求、点对点统筹调度资源。强化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对新建、在建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闭环式落实。适时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集中会商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难点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高效推进。〔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区〕6.加大精准招商与项目落地服务力度。聚焦生态旅游、康养度假、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招商产业指导目录,分行业、分领域绘制全区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数字招商地图开展精准对接。建立商务局与项目服务中心常态化联动机制,用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每月向项目服务中心反馈签约项目情况,项目服务中心同步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完善招商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各区按季度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用地、环评等难点堵点问题,切实提升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责任单位:商务局、经发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村水利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贯彻执行全省社会保险相关惠企政策,持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直兑直达”“免申即享”,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探索多元化宣传模式,提高工伤异地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等政策知晓率,同步收集企业诉求并靶向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社保经办智慧化水平,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持续优化社保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社保局〕8.推进政务数据赋能与营商平台升级改造。依托营商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整合招商引资、政务服务、政企沟通等核心业务信息数据,推进平台优化升级,实现招商政策、惠企政策等数据信息精准展示。〔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9.健全诉求问题闭环处置化解机制。依托营商环境和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等渠道,推出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集中会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对应解决能解决的反复诉求问题多次协调未解决的,视情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处理。〔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二、公正透明,构建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10.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推行“综合查一次”,年内跨部门联合检查占比提升至50%以上。建立经营主体“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6月底前白名单户数扩至1000户,实现“不见面”非现场监管。探索旅游旺季“企业安静期”模式,非必要不检查,确需检查的实行合并检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完成审核公示,公示率达100%。拓宽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杜绝清单外检查、多头执法、随意执法。依托“省市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吉法福”APP及5930148热线等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落实柔性执法与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企业逐步进行免罚、减罚、轻罚。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告诫整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杜绝以罚代管、吃拿卡要,建立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司法局、旅游文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加强政府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聚焦“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拖欠账款等问题,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举措。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推进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年内助力不少于3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公平有序,构建活力迸发的市场环境14.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无依据中介服务事项。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最大限度完成无分歧欠款清零。推动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收费透明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集团、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联合推动旅游环境服务质量提升。聚焦旅游消费、景区服务、导游乱象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虚假宣传、欺客宰客、价格违法等行为。持续完善景区线上购票系统,切实提升购票体验。建立旅游需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年内游客投诉办结率100%,涉旅投诉满意度提升至90%以上。〔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构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聚焦国评指标及长白山生态旅游特色,实现集监测、分析、预警于一体的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对涉企服务、政策落实、执法监管、服务效能实行动态监测,确保问题预警处置率达90%以上。探索构建长白山文旅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特色文旅产业营商环境指标争先进位。按季度编制监测分析报告,量化分析指标走势,及时精准反馈突出问题,指导各指标部门找准短板并优化提升,为精准服务和监督考评提供坚实支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17.严肃查处营商环境负面典型。加强营商环境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衔接,聚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任性用权等有损营商环境问题,开展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统筹推动化解,长期未解决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结合实际向省级部门报送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鼓励媒体监督,持续释放“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的强烈信号。〔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四、保障有力,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18.强化规划资源要素供给保障。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清单化管理机制,全年保障基建、产业、民生等领域供地需求145公顷。巩固不动产“登记难”整治成果,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企业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即时办结,申请材料进一步压减。〔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局〕19.破解企业“用工难”问题。搭建线上线下企业用工对接渠道,依托商会和各行业协会,广泛开展涉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重点行业岗位练兵,落实引进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年内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少于6场,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活动,建立灵活用工机制,缓解旅游旺季用工短缺,累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不少于200人。〔责任单位:人社局〕20.强化金融服务支撑。4月底前完成全区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并建立需求清单,健全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全年开展专项对接活动不少于4次。联合域内银行推出“长白山文化贷”“民宿贷”等专项信贷产品不少于3款,支持非遗技术、文化IP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财政局、驻区银行〕21.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建立加装电梯“一站式”联合审查机制,施工许可环节优化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整合占道挖掘、临时停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对加装电梯项目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指导替代行政处罚,建立施工矛盾24小时响应机制,联合社区、公安7日内完成纠纷调解反馈,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完善交通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基础设施定期排查维护机制,补齐景区周边、商圈设施短板。在高铁站、游客集散中心、重点景区、G331环长白山公路沿线增设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新增定制客运班线,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优化旺季运力配置。推动环长白山旅游客运服务升级,构建城际公交为主、多元出行为辅的综合客运体系,推进班线公交化改造,发展定制客运与滴滴站点巴士,实现从“点到站”到“多点串联”的服务升级。〔责任单位:交通局、经发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文旅赋能,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环境23.培育“长白山文创+”产业集群。依托生态、非遗文化资源,支持民营文创企业开发“小而美”特色文创产品。生态文创聚焦长白山动植物(如红松、东北虎)为原型开发伴手礼。非遗文创扶持满族刺绣、鱼皮画演艺制作、玛虎戏演艺、动漫、影视、短剧等产业化。推荐优质文创产品参加长白山旅游推介活动、“礼遇吉林”文创产品设计大赛及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提升长白山文创产品知名度和市场销量。〔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宣传部、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4.打造“长白山文化+生态”研学产品体系。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开发长白山特色研学旅游线路,即生态探秘线以原始森林、天池为核心,融入民俗、红色文化。串联自然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恩都里休闲度假商旅社区,开发民俗生活体验项目,围绕老黑河遗址、东北抗联纪念馆(省委党校长白山分校),开发“重走抗联路”沉浸式体验。〔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教科局、宣传部、统战部、保护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5.加强营商环境正面宣传引导。整合融媒体平台与景区宣传阵地,持续打造天池开冰、云顶天宫、稻米节等网络IP,线上线下联动扩大传播声量。深入挖掘不少于3个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制作短视频及宣传手册,全年发布营商环境相关宣传报道不少于10篇。建立“常态化宣传+重要节点专题宣传”机制,跟踪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汇编政策集与案例集,广泛宣传改革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旅游文体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白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充分调动各区、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尊重企业家和创业者的良好氛围。驻区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涉及本地区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长白山故事”。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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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安、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六地市场监管部门9日联合开展2026年重庆成都都市圈“经营主体年报服务月”活动,重点推出八项便民利企的年报服务措施。川渝六地建立年报“部署同步、宣传同享、监测同标、服务同频”机制,六地共同执行一样的年报填报规则、服务标准,实现跨区域年报无差别。目前,六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和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商务、统计、医保、海关、外汇、税务等多部门打通数据共享渠道,经营主体无需向多个部门分别报送内容相同的数据、信息,只需通过同一平台、一次填报,所有部门都能获取对应信息,省去经营主体多头重复报送的繁琐。川渝六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年报数据智能校验功能,对年报数据进行横向、纵向自动比对监测。运用此项功能,填报前分行业、分时段向未年报经营主体发送温馨提醒,填报中系统自动核对数据是否合理,就明显填错内容实时提示、及时纠正,填报后组织对认缴出资、经营数据等重要信息专项核查,避免因错填漏报影响经营主体信用。在简化操作程序方面,年报系统经过优化后可自动关联经营主体登记基本信息,以及上一年度年报填写情况,经营主体只需要修改有变动、新增加内容即可完成年报。此外,各地设立有多家分公司、连锁店的企业,可以“批量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年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惠企政策专栏,市场监管部门归集各地惠企政策资源,将年报服务端口延伸为惠企政策落地的通道,经营主体在年报同时能查看全量优惠政策,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川渝六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年报诈骗风险警示,向新设立经营主体推送反诈专属提醒,严厉打击冒用市场监管名义诱导点击虚假链接、收取年报费用的诈骗行为,筑牢经营主体财产安全防线。在优化信用修复方面,推行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如果经营主体因失误忘记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需补报年报就可以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用再提交申请佐证、不用跑线下窗口问询,修复时间也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变成“补完即恢复”。川渝六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利用年报数据为经营主体“信用画像”,联合银行推出基于企业、个体、农专信用的信贷产品,帮助信誉良好经营主体融资。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5-12 -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今年,陕西对照“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堵点难点,系统部署27项年度重点任务持续攻坚,深度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陕西围绕完善制度体系和经济基础性制度,部署完善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健全依法保护产权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刚性约束及健全社会信用制度6项重点任务;聚焦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部署强化区域间交通设施互通、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持续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4项重点任务;着力畅通要素资源市场方面,部署畅通劳动力要素流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速数据要素市场赋能、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培育发展统一的资源环境市场、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6项重点任务;针对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部署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跨区域计量体系、优化服务和消费环境3项重点任务;在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方面,部署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2项重点任务;在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方面,聚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规范政府促进经济行为和纠治违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任务举措,着力破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政策协同联动,聚焦制度规则衔接、要素资源流动、市场设施联通、监管执法协同等关键领域部署了一批标志性改革事项,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增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5-12 -
今年以来,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聚焦支付促消费、一次性信用修复两大重点精准发力,持续优化支付与征信便民服务,通过释放金融惠民红利,切实提升群众金融获得感。据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孟秋敏介绍,全省支付促消费惠民成效突出。自去年12月19日起,该行牵头组织辖内18家银行机构、银联甘肃分公司,集中开展“支付惠民 乐购陇原”金融支付促消费百日行动。截至今年3月末,此次行动圆满收官,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记者了解到,活动期间,各参与单位累计投放专项优惠资金3000万元,服务范围覆盖线上线下食、住、行、游、购、娱、医等重点消费场景,兼顾城乡民生需求与生产经营需要。通过满减、立减等多样化优惠举措,直接拉动全省消费超6亿元。从今年5月开始,该行还将联动相关部门接续开展金融支付促消费专项行动,持续发挥金融支付促消费作用,为全省消费提质增效注入金融力量。在优化支付服务、拉动消费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同步抓实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落地见效。自今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以来,该行加大政策宣传和统筹调度力度,持续做好信用报告查询保障、群众咨询应答、数据核查处理等工作,妥善回应群众关心关切,全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政策实施期间,为保障征信查询和咨询服务,在“甘肃征信服务”小程序创设“网点热力图”功能,实时展示征信查询网点繁忙程度,同步推出预约查询服务,实现错峰办理。同时,建立“多渠道、快响应”的咨询服务体系,即时回应群众咨询。据悉,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征信自助查询机共发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近30万笔,同比增长68.17%。截至3月末,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已顺利收官,通过“免审即享”等便民机制,帮助甘肃省符合政策条件的群众成功重塑信用。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5-12 -
近日,黑龙江省第二届经营主体年报服务月正式启动。本届服务月以“年报增信、惠企利民”为宗旨,主题为“诚信经营享政策、信用良好得实惠”,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聚焦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推动年报工作与市场监管、工商联惠企服务相结合。服务月期间,年报宣传与注册登记、消费维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监管等工作协同推进。工作人员深入园区、商圈等区域,采用“政策宣讲+现场实操+风险预警”模式,提供年报填报、“个转企”政策解读、防诈骗提醒等服务,同步推送规范经营指导、合规预警、涉企收费整治等内容。在服务模式上,活动打造了“线上智办+线下暖办”的矩阵。线上依托政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优化年报填报、信用修复、简易注销等操作指引,发布可视化指南。线下在政务服务大厅、园区等地设立民营主体服务站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一对一”指导。本届服务月还设置了“信用修复+合规指导”一体化专区,现场解读相关管理办法及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流程,实现信用修复现场受理和全程帮办。同时宣传“信用+信贷”等惠企举措,引导经营主体重视信用积累。据统计,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已开展专项服务数十场,发放政策资料数万份,服务经营主体超万家。下一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省工商联将健全精准帮扶机制,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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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安、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六地市场监管部门9日联合开展2026年重庆成都都市圈“经营主体年报服务月”活动,重点推出八项便民利企的年报服务措施。川渝六地建立年报“部署同步、宣传同享、监测同标、服务同频”机制,六地共同执行一样的年报填报规则、服务标准,实现跨区域年报无差别。目前,六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和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商务、统计、医保、海关、外汇、税务等多部门打通数据共享渠道,经营主体无需向多个部门分别报送内容相同的数据、信息,只需通过同一平台、一次填报,所有部门都能获取对应信息,省去经营主体多头重复报送的繁琐。川渝六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年报数据智能校验功能,对年报数据进行横向、纵向自动比对监测。运用此项功能,填报前分行业、分时段向未年报经营主体发送温馨提醒,填报中系统自动核对数据是否合理,就明显填错内容实时提示、及时纠正,填报后组织对认缴出资、经营数据等重要信息专项核查,避免因错填漏报影响经营主体信用。在简化操作程序方面,年报系统经过优化后可自动关联经营主体登记基本信息,以及上一年度年报填写情况,经营主体只需要修改有变动、新增加内容即可完成年报。此外,各地设立有多家分公司、连锁店的企业,可以“批量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年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惠企政策专栏,市场监管部门归集各地惠企政策资源,将年报服务端口延伸为惠企政策落地的通道,经营主体在年报同时能查看全量优惠政策,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川渝六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年报诈骗风险警示,向新设立经营主体推送反诈专属提醒,严厉打击冒用市场监管名义诱导点击虚假链接、收取年报费用的诈骗行为,筑牢经营主体财产安全防线。在优化信用修复方面,推行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如果经营主体因失误忘记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需补报年报就可以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用再提交申请佐证、不用跑线下窗口问询,修复时间也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变成“补完即恢复”。川渝六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利用年报数据为经营主体“信用画像”,联合银行推出基于企业、个体、农专信用的信贷产品,帮助信誉良好经营主体融资。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12 -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今年,陕西对照“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堵点难点,系统部署27项年度重点任务持续攻坚,深度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陕西围绕完善制度体系和经济基础性制度,部署完善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健全依法保护产权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刚性约束及健全社会信用制度6项重点任务;聚焦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部署强化区域间交通设施互通、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持续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4项重点任务;着力畅通要素资源市场方面,部署畅通劳动力要素流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速数据要素市场赋能、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培育发展统一的资源环境市场、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6项重点任务;针对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部署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跨区域计量体系、优化服务和消费环境3项重点任务;在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方面,部署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2项重点任务;在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方面,聚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规范政府促进经济行为和纠治违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任务举措,着力破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政策协同联动,聚焦制度规则衔接、要素资源流动、市场设施联通、监管执法协同等关键领域部署了一批标志性改革事项,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增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12 -
眼下正是农耕时节,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查处化肥产品质量执法成效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工作成效,发布典型案例,并介绍2026年农资产品监管执法工作部署。“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化肥产品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稽查专员嵇小灵介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紧盯行业乱象和质量短板,严厉查处化肥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生产许可准入要求,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各类化肥质量违法案件3845件,罚没金额514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0件。据介绍,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守护消费”铁拳机制,印发《关于强化2025年化肥质量执法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加强公开发布典型案件,形成有力警示震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品类、重点环节,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执法协同、联合办案,并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案件协查功能,实现全国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平级跨区域协查和辖区内纵向贯通,形成全国跨区域执法协查“一盘棋”格局;强化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坚持执法中普法,采用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召开化肥行业协会和企业座谈会,督促化肥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质量管控制度,紧盯“忽悠团”和“游商”等重点群体。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年来在化肥打假方面成效显著,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积军表示,近两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化肥案件690余件,实施行政处罚103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件。在市场监管总局的组织指导下,该局查处一批化肥产品大案要案,先后查办了都安“10·18”、横州“12·8”、上林“1·28”等大案要案,其中联合多部门查办的都安“10·18”案打掉犯罪团伙一个,查获不合格复合肥料1945.38吨,起诉27人,12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年来持续开展农资领域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徐艳玲表示,近两年,全区立案查处农资领域案件300余件,货值金额2794.7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8件,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65.8万元。先后查办“巴州12·30”“阿克苏3·25”“乌鲁木齐6·24”等大要案件。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查办的“库尔勒北洋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打掉10人以上跨省犯罪团伙1个,涉案化肥达2330吨,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集中体现了该局在农资打假方面的创新举措和执法作风。“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嵇小灵表示,农资质量事关农业根基,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当前化肥等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屡禁不绝,一些经营主体打着“新型肥料”的幌子,夸大功效和虚假宣传,违规生产并通过线上销售假冒劣质肥料产品。针对这些问题,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大家关注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23 -
近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海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有力措施。《规定》旨在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定》明确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的原则、部门职责等。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分类分级管理电子单证系统,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的数字化、便利化水平。明确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推动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促进电子单证的规范应用和生态繁荣发展。《规定》明确了促进电子单证应用的措施。提出鼓励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明确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在电子单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电子单证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提出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采用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互认共享。《规定》明确了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要求。规定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的功能,明确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规定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等主体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对电子单证系统建设运营和电子单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和施行时间。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