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强调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指出,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是指在货物经由内河水域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征,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予依法惩治。《意见》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以及曾因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该类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追究;对于未参与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领取明显高于劳务的报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意见》立足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特点,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罪名适用、管辖规则、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意见》还坚持系统治理,立足惩防结合,对执法办案中推动行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通过健全长效机制,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据悉,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将共同抓好《意见》的落实工作,持续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水运物流安全畅通,服务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2-26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意见,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据介绍,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 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多项金融举措,旨在加快构建过渡期后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意见提出,要健全重点人群开发式金融帮扶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常态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建立分层分类的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机制,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等区域的金融资源倾斜力度。意见还提出,要强化重点领域金融资源投入,做好粮油生产金融服务。开发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保障农业全产业链金融需求,扩大县域富民产业发展金融供给。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资金投入,支持“农文旅”融合发展。意见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构建资本市场综合支持体系,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创新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总结常态化帮扶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特色经验做法,加强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专栏
    2026-02-26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条例》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生态环境监测事业50余年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年来,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与此同时,该领域也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对记者表示,当前,监测市场“内卷式”低价竞争愈演愈烈,“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日益突出。《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旨在引导行业从无序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重塑市场健康新生态。《条例》着力破解制约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痛点难点,首次明确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分类管理。当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形势依然严峻,问题多发频发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张大伟说,为保障自行监测责任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地见效,《条例》构建了“远程+现场+信用”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对弄虚作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罚款、从业禁止等处罚,通过“责任到人”进一步确保“责任落地”。截至目前,全国取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有8600余家,营收超过500亿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员将近30万人,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和能力保障。

    专栏
    2025-11-26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报告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各地方、各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总结了实施食品安全法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结合报告内容和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委员们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保障等积极建言献策。严字当头强化执法监督多名委员在发言中提及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力度。“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食品安全法执法还存在不严、不细、不实的问题,根本还是责任不落实。”谭天星委员建议在“最严”上下功夫,严格落实全链条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经营监管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劣质校园餐、网售和预制劣质食品的惩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最大成本。古小玉委员建议,持续深化食品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共享,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要通过加强源头治理、开展专项行动、强化行刑衔接等手段,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骆源委员建议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在主体上,凝聚部门合力,厘清相关法定职责,健全协同配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在依据上,整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面系统、严格规范地贯彻实施;在对象上,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系统,严格食品安全信息录入,全程做到可识别、可查验、可追溯;在手段上,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对接,闭合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链路,切实构建起全过程各环节的高效监管体系。靶向治理新生食品业态近年来,生鲜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蓬勃发展,食品新原料、新工艺以及新型添加剂等不断涌现,由于经营模式灵活、跨区域属性强、数据更新快,新业态食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化,监管更易出现盲区,带来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杨振武委员建议加快新业态食品经营数据采集审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打造网络餐饮共治平台,畅通各方举报渠道,汇聚监管部门、平台与消费者的监督合力,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清朗空间。李巍委员建议尽快完善新兴领域相关标准,加快出台外卖食品、网络直播带货食品等新兴食品类别的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使标准涵盖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同时,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修改,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速推进法律全面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后于2018年、2021年和今年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仍存在法律空白和监管缺失等问题,亟待抓紧修订和完善补充。“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许多地方和单位都提出要尽快对法律进行全面修订。”作为此次执法检查组成员,古小玉建议承担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何新委员建议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健全对违法企业的信用惩戒制度,遏制对赔偿制度的滥用。

    专栏
    2025-11-07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11月3日发布消息称,上海地区第二批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前顺利接入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资金流信息平台”),包括4家外资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和1家民营银行。其中,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批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的外资法人银行。资金流信息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探索银行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上海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发挥国际金融中心资源优势,率先将全国首批外资法人银行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互惠共享取得新进展。自2024年10月资金流信息平台上线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全力支持平台建设发展与应用推广。截至目前,上海地区已有3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今年前三季度,上海辖内金融机构累计查询使用企业资金流产品超10万次,依托资金流信息平台支持授信达412亿元,惠及6800余户企业,其中超过80%为普惠小微贷款企业,精准助力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方面表示,将继续指导辖内金融机构深挖资金流信息数据价值,探索资金流产品应用新场景、新路径,结合上海实际研发特色信贷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好获得融资服务,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专栏
    2025-11-07
  •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10月13日消息,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整治“乱检查”“乱罚款”专题。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强化个案监督、推动制度完善、深化数字赋能,大大提升了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有效遏制了“乱罚款”现象,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让企业直观感受到执法温度与法治诚意。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集中呈现治理“乱检查”“乱罚款”中的实践成果,诠释了行政执法监督在纠治执法乱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严查主体资格,坚守依法行政底线。针对涉企检查中“主体不适格”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机制,坚决杜绝无资格、越权检查等行为。案例1中,对街道办事处违反“严禁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规定的问题,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以个案整改推动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和行为统一规范。案例2中,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县交警大队辅警独立执法的问题,从个案问责延伸至程序规范,厘清辅助人员权责。二是治理过度检查,保障企业安心经营。针对涉企检查 “频次过高、重复扰企”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监督联动、创新工作模式,推动行政检查从“分散随意”优化为“统筹高效”。案例3中,内蒙古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纠正乱检查行为,促进区域内高风险领域检查模式优化。案例4中,湖北某市生态环境局勇于自我纠错,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个案整改切入,发挥党委、政府统筹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形成“自查自纠+全域规范”的规范涉企检查工作模式。三是纠治违法行为,维护执法公平公正。针对“违规设定罚没指标、程序违法”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纠错问责+制度补漏”双管齐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案例5中,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罚没指标的违法行为,彰显行政执法监督主动纠治执法乱象、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案例6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责令纠正、暂扣涉事人员证件并移送纪委监委追责的同时,推动全县健全执法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从个案纠错带动制度完善,杜绝“程序空转”。四是规范事实认定,确保处罚精准合理。针对“事实不清、重复处罚”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秉持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以及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要求,推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从“模糊随意”向“清晰合理”转变。案例7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问题,指导其根据具体事实依法适用不予处罚规定,实现从个案纠偏到执法理念优化的深度转变。案例8中,吉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指导县林业局纠正重复罚款问题的同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避免企业因部门协作漏洞而承担额外负担。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地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将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效切实转化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专栏
    2025-10-16
  • 共:1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