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医保局正式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第一批)制定工作方案》,我国将首次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进一步规范医保支付范围,提升保障公平性与基金使用效能。方案明确,坚持“保基本”定位,综合考量各地基金承受能力、临床实际需求,按照“分类制定、动态完善”推进。首批将覆盖心血管、呼吸、眼科、妇科、放疗、麻醉、护理、康复、口腔种植、辅助生殖等13个类别。目录落地后,将率先应用于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再逐步和各省支付范围衔接。方案划定准入标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基金风险可控的项目方可纳入;美容保健、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效果不确定、风险较高的项目不予纳入。此举将推动医保支付更加规范高效,更好守护群众看病就医权益。

    专栏
    2026-10-10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对强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行为、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全过程监管据了解,现行《办法》颁布于2014年,分别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办法》的修订立足新形势新任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具体来说,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明确股东的出资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等。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修订后的《办法》要求股东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等;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临时报告义务。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同一主体对期货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设定行为“禁区”。完善公司治理在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公司治理规范,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履职要求,要求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要求公司有效识别、计量、控制各类风险,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首席风险官可以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但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在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应当建立并执行与投资有关的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其他风险较高、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但设立子公司等情形除外。在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方面,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关联交易认定、发起、定价、决策、披露、审计和问责等内容。期货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具有商业合理性,并遵循合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健全业务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关于完善一般业务规范,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处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业务营销、客户回访等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具体来说,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当利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仍与其达成交易、提供服务或者便利;违反规定将业务委托他人办理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业务;挪用、侵占客户资产;对客户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在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修订后的《办法》还加强分支机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等的备案规定,明确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同时,加强子公司监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并明确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实施备案管理。此外,为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作出了规定。

    专栏
    2026-10-10
  •  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本届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发生网络暴力时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为跨境赌博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的定罪量刑等内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处理涉网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据介绍,网络法治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司法审判是网络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案件,有力保障网络空间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融入和促推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携手有关部门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提升网络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助力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网络生态治理,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专栏
    2026-10-10
  •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召开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行业行政指导会,指导业内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合规主体责任,防范化解行业竞争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会议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国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在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旅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竞争风险也不容忽视。在线酒店预订平台企业作为行业关键主体,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坚持公平竞争,加强合规管理,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规定,以案为鉴,对照自查,自觉防范化解独家合作、“全网最低价”等“内卷”问题和竞争风险。要增强合规意识,筑牢合规经营和安全发展底线,健全合规长效机制,共同营造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生态内多方主体共赢发展。美团、抖音、京东、携程、同程、飞猪等平台企业负责人,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专栏
    2026-10-10
  •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公布6起由县(区)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邯郸市航拍协会永年分会”案“邯郸市航拍协会永年分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未经邯郸市航拍协会(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同意,擅自使用邯郸市航拍协会下属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设有固定活动场所,对外悬挂牌匾,通过线下联络、行业交流群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发展会员,并举办航拍交流、拍摄采风、技术研讨等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6年3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依法对“邯郸市航拍协会永年分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二:“兴城市摄影家协会”案“兴城市摄影家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设有会长、副会长等职务,承办“兴城摄影文化周”活动,定期举办摄影艺术展览,先后开展“兴城花生季”摄影大赛、“兴城乡村美”主题摄影大赛、“爱祖国、爱家乡、促振兴”手机摄影大赛等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6年7月,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民政局依法对“兴城市摄影家协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三:“东望志愿者四川成都温江展望服务队”案“东望志愿者四川成都温江展望服务队”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设有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架构,制定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打着“公益慈善”的旗号,使用服务队标识,通过精心策划与包装,吸纳社会人员加入志愿者队伍,吸引企业家签约参与活动,先后在成都市温江区组织开展文艺表演等活动,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6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依法对“东望志愿者四川成都温江展望服务队”予以取缔。典型案例四:“湖北省汪氏文化研究会”案“湖北省汪氏文化研究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设置了理事会等组织架构,制定了组织章程,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召开理事会研究修订《章程》,并在自媒体账号上对外发布招聘广告,开展编纂丛书等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6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依法对“湖北省汪氏文化研究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五:“钦州厨师协会”案“钦州厨师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违规吸纳餐饮行业人员加入社群,通过搭建线上联系群组聚拢行业资源、扩大自身影响力,并以协办单位的名义参与地方群众性体育赛事、组织“钦北赛区果园鸡美食”评比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6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责令“钦州厨师协会”予以解散,并消除不良影响。典型案例六:“北京管派古琴研究会西北分会”案“北京管派古琴研究会西北分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以“北京管派古琴研究会”下属“西北分会”的名义开展活动,而“北京管派古琴研究会”亦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其设有固定活动场所,对外悬挂“北京管派古琴研究会西北分会”牌匾,通过营造正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假象吸纳古琴爱好者入会,并多次以该组织名义举办古琴文化相关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6年5月,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责令“北京管派古琴研究会西北分会”予以解散,并消除不良影响。非法社会组织通过模仿合法组织的名称、架构和活动方式,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不仅直接骗取群众钱财、侵蚀社会诚信,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危害深远,必须坚决予以打击。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既需要职能部门重拳整治,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协同发力。2021年3月,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指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或为其提供便利,党员干部不得参与或为其“站台”宣传,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或刊登其广告,各类公共服务场所不得为其提供活动场地或宣传便利,互联网企业不得为其线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传播渠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以及被依法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若继续活动,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民政部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微信号:chinanpogov)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举报;发现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请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专栏
    2026-10-10
  •  近期,电商“AB货”问题引起热议。有读者网友反映,电商平台售卖的商品和线下实体店商品标注同款,买到手后却发现差异很大;还有商家“看人下菜碟”,同一商品、同一售价、同一链接,给一线城市发优质货,给县城农村等地区发减配货……市场上是否存在线上线下、不同地域发货同款不同质的“AB货”现象?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线上线下同款不同质,购物地址不同产品有差异,让消费者感觉被欺骗电商平台的发展,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极大便利,相比于实体店,网购价格更优惠,让消费者得到实惠。一些精打细算的消费者选择在线下店选好货,到线上店购同款。然而,线上线下真的是“同款”吗?网友李女士曾在线下实体店试穿一双品牌鞋,觉得脚感舒服、质感不错,后来在某平台的该品牌官方店看到同一款式价格更便宜,便在线上下单。不料,收到商品后,她发现,与此前线下店试穿的鞋子相比,收到的鞋颜色有些发灰,脚感也没那么柔软。李女士觉得自己遭遇了“AB货”。让她产生心理落差的,不只是这双鞋本身的差异,还有对“品牌官方店”信任的崩塌。“一般消费者看到同一品牌、同一款式,又是在品牌官方店购买,自然觉得应该是一样的东西。”李女士说,在她看来,商品可以因为渠道、价格、批次存在差异,但如果线上线下确实是不同版本,就应该提前标明,让消费者自己判断是否购买。北京朝阳区的王先生也有类似遭遇。“我去实体店购买一款名牌灯具,现场打开网购平台比对型号、样式和价格,发现型号一样,可价格差别很大,网上的便宜很多。”王先生说,“实体店老板跟我说,同一型号灯具实际上有线上和线下两款,并指出了其中的细微差别。我这才知道,原来这是厂家有意设计的。”多位受访者提到,对消费者而言,线上线下价格不同、生产批次不同,甚至商品版本不同,并非完全不能接受。真正影响消费体验的,是下单前页面信息看似清晰,收货后才发现其中存在关键差异,却未明确标出,导致消费者有一种“被欺骗感”。还有消费者怀疑,同一商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收货地址下单,可能对应不同货源或不同批次。有网友反映,自己分别在不同时间于某平台同一家店购买同款砧板。第一次收货地址为省会城市,收到商品与描述一致;第二次收货地址变为县城,收到后发现材质和把手均与此前不同,怀疑存在“AB货”问题。山东消费者芝芝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两个发夹,分别用省会城市和乡镇老家两个地址,下单了同一链接的同一款产品,她发现在老家收到的发夹明显比在省会城市收到的小。网店客服辩称“批次不同”,投诉后,平台表示将督促商家整改。商家发售“AB货”的行为合法合规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线上线下同一品牌商品存在差异,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法律问题。品牌方基于渠道策略、成本结构、营销定位等因素,推出“电商专供款”“线下特供款”等差异化产品,属市场经营行为。“真正构成问题的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错误认知。”苏号朋说,区分正常差异与误导行为,核心在于商家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如果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完全相同,质量却有显著差异,或者商家以同一链接、同一售价展示高品质样品,实际混发较低品质商品,使用“同款”“门店同款”等表述模糊差异,则涉嫌误导甚至消费欺诈。现实中,一些商家会以“不同批次”“不同供应链”“促销款”等理由解释线上线下差异。苏号朋认为,批次差异本身可能是正常现象,但如果这种差异导致商品在材质、性能、配置等实质方面有所不同,且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商家仍有义务主动、清晰地说明,让消费者知情。供大于求的商业关系,以及行业长期低价竞争,致使一些网店有了“AB货”“商家真的制作了‘AB货’吗?”“一样价钱卖货,商家为什么要设计‘AB货’?”不少消费者有困惑。“这种情况确实有。”在粤浙两地从事服装电商已有10年的陈瑜毫不讳言,“有的店铺本身就存在不同批次、不同品质等级的货源。”但她否认因地域不同区分“AB货”,“不只是在偏远地区,在大城市下单,也可能收到‘B货’。”在陈瑜看来,这种现象是行业长期低价竞争下形成的一种商家生存状态。“以前是找不到货,现在是货太多。”陈瑜说,很多工厂产能充足,同质化严重,一款衣服可能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同时生产,库存压力大。“很多商家想的不是赚多少钱,而是怎么把货卖出去。”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商家开始同时经营不同价位、不同品质的货源,以满足不同市场需求。一方面,现实中,不少店铺的供应链并不稳定,货源来自不同工厂、不同批次,质量难免出现差异。另一方面,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政策,迫使商家必须思考如何降低消费者退货率问题。南京服装电商从业者张磊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件售价100元的女装,货品成本通常占三四成,平台佣金、技术服务费等占5%至10%,推广投流可能占15%至25%,仓储、快递、包装以及退换货产生的物流成本占10%至20%,此外还要承担人工、售后和库存损耗成本。“利润有时只有几个点,尤其是服装退货率较高,退回来一件,不仅这单不赚钱,还可能倒贴来回运费。”张磊说。利润空间被不断挤压,直接传导至供应链和品控环节。一些商家为压低采购成本,不再长期绑定一家工厂,而是同时向多家工厂询价,哪家便宜就从哪家拿货;即便是同一家工厂,不同批次使用的面料、辅料和加工工艺,也可能存在差异。张磊说:“详情页上看是同一款衣服,背后可能对应三四家工厂、多个生产批次。有的商家自己都没有能力逐件检查,前一批质量不错,后一批换了面料、少了一道工序,消费者收到的东西就不一样了。”业内人士表示,因供应链分散、批次不稳定造成的“同款不同质”,与商家根据地址、价格或优惠力度故意发送不同品质商品,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但客观上都暴露出电商供应链品控薄弱的问题。“成本压力不能成为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的理由。”当然,也有一些线上线下同款不同货的企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AB货”生产、发货、营销链条。苏号朋表示,以服装为例,在生产端,工厂备有至少两条生产线,A线用好料子、好做工,商品供展示或发大城市;B线用边角料、省工序,商品专供下沉市场或促销单;在发货端,商家通过看地址、账号或优惠券,以及代发模式,区分“AB货”的发货;在营销端,商家直播间和详情页展示的是做工精良的“样衣”,即“A货”,吸引消费者下单,甚至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特图,导致消费者“眼见”不一定为实。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胡小武认为,从更深层次看,“AB货”问题是平台经济、供需失衡和消费心理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结构性现象。消费者长期形成的“低价高质”消费期待,客观上推动商家不断向低成本方向调整。在此背景下,大量同质化产品涌入市场,部分商家为了争夺有限需求,不得不在品质和成本之间权衡,行业进入高度内卷状态。建议电商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合理的比价机制,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环境如何治理“AB货”乱象?业内人士和受访专家表示,需各方协同,形成从规则到监管的有效闭环。专家表示,电商平台的营收高度依赖用户流量、交易规模、佣金抽成,因而在部分平台看来,扶持商家做大交易体量,要比守护消费者权益更重要。而一些商家即使被投诉,也能通过退款、补偿、下架商品、更换店铺等方式规避持续追责,或者通过拆分链接、换主图等方式逃避治理。由此,平台处罚不严、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行政监管取证难等多种因素叠加,最终导致部分商家销售“AB货”的收益远大于风险。如何解决该问题?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邓世名认为,应明确对“AB货”的界定标准,将商品质量降级与正常批次差异区分开来,为执法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平台可建立更为有效的抽检机制,对热门商品进行发货品质盲测抽检。“对涉嫌销售‘AB货’的商家,平台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分降权、限制上新、冻结保证金、提高保证金比例、关闭店铺、限制关联账号经营等措施。”邓世名说。苏号朋认为,商家发货线上线下若存在差异,应在商品页面显著标注版本、批次、配置区别,禁用模糊“同款”宣传;统一货号管理,对渠道专供款明确告知;加强品控,确保宣传描述与实物一致。完善商品信息强制披露模板,可通过增设“线下门店对比”提示栏,对“同款”“官方正品”等标签加强审核,要求商家上传检测报告或批次说明,对屡次模糊宣传的店铺降权或清退。针对业内人士所反映的价格内卷问题,胡小武认为,“当行业陷入高度内卷,一些原本依靠品质建立起来的商业伦理,容易被‘低价优先’的市场逻辑所侵蚀。长此以往,不仅消费者权益会受到损害,还有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削弱行业创新和品牌升级能力。”胡小武表示,平台经济需重新建立价格、品质和信用之间的平衡,建议电商平台改变“唯低价是举”的流量分配机制,加强对“自动跟价”“全网比价”等工具的规范,将商品质量、投诉率、退货率、售后纠纷率、抽检结果、商家信用记录等纳入算法评价体系。“让品质回归价值本身,让诚信重新成为市场竞争的基础,才能推动行业从‘拼价格’走向‘拼品质’,形成更健康的发展生态。”胡小武说。此外,专家提醒,消费者也应当在购买商品时,注重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比如,在线下体验时主动核对货号、型号,留存实物照片;线上购买前,要求客服明确回复材质、产地、批次等差异,并截图保存;收货后录制开箱视频,如果发现实物与留存信息不符,及时对比举证,依法主张退换或赔偿。“还应进一步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完善先行赔付、快速退款、举证责任合理分担、集体投诉和异地维权协作机制,尤其要关注偏远地区消费者维权意识弱、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邓世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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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5
  • 共:1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