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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背债人”骗局因其手段日趋隐秘而监管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再度引发市场关注。今年上半年,多地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其中,“职业背债人”是重点打击对象,以切实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何为“背债”?如果戳穿骗局、直击本质,几乎没有人会相信并参与进来——以你的名义借钱,钱却落入不法分子口袋;债务由你来背、权利由不法分子来享;欠款由你来偿还,资金由不法分子来消费。不法分子之所以这么做,一是其自身本就不具备相关借款资质,须借助他人之名,二是其自身本就不打算还钱,为了转移责任,势必找人背锅。这看似“荒唐”的骗局,为何却有人甘愿落入其中,甚至沦为“职业背债人”?缺乏法律常识与金融知识、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是主要原因。一方面,背债人多为“白户”,此类群体从未办理过信用卡和贷款,因此也就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这为不法分子骗取贷款提供了潜在可能。此类群体也往往缺乏相关金融知识,较难识破“无需偿还债务”“只需贡献自己征信”等谎言。另一方面,不法分子通常以快速致富、轻松赚钱、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背债人不知不觉落入陷阱。背债人非但无法获得所谓的高额回报,还需偿还高额债务且涉嫌违法犯罪,“赔了夫人又折兵”。多数情况下,不法分子选择的背债人本身也不具备还款能力,难以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获得较高额度借款。因此,不法分子为背债人制作虚假职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将其伪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等贷款发放下来,不法分子卷走大部分资金,将相关债务、风险转嫁给背债人,一旦背债人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仅自身征信受损、出行等正常生活受限,还将面临催收、罚息等一系列问题。更需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背债人可能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等刑事犯罪,沦为不法分子的共犯。面对上述骗局,需明确重点、加强监测、联动协同,坚决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已披露的典型案例看,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了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诱骗背债人,中端伪造贷款申请材料,末端寻找金融机构骗贷。为此,要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形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同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他被利益诱惑或主观恶意较小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需时刻保持警惕、擦亮双眼,切莫沦为不法分子的背债人。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更没有只借不还、快速赚钱等“好事”,一旦沦为背债人,拿到手的“收益”远远无法覆盖相关成本与风险。其次,提高信用意识,爱惜个人信用,对一切“担保”事项保持高度警惕。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金融消费者要量入为出、按时偿还债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贷或信用卡套现。最后,妥善保管自身证件,不要轻易将相关业务交由他人代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落入不法分子编织的圈套。
专栏2026-08-26 -
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反映,大量医药广告通过微信群、企业微信客服等私域渠道传播。这类广告利用医疗从业人员作推荐、证明,宣称产品具备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引发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状况不必要的担忧和焦虑。经消费者向医生咨询确认,所购商品实为保健食品或不具备任何疗效的普通食品。这类广告多采取企业微信客服私聊或微信群发送小程序链接的方式传播,消费者点击链接后,经小程序或公众号多次跳转至第三方页面,但通过微信搜索、浏览器输入链接或单独进入小程序均无法查找相关内容。链接有效期有限,到期自动失效或小程序注销从而无法观看,以此逃避监管。部分商家还以“免费送鸡蛋”“社区义诊”“老年福利会”等线下活动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添加微信、加入微信群,随后诱导消费者进入私域直播间,通过“伪科学养生课”“专家一对一咨询”等形式进行消费欺诈。私域直播间常以“亲情关怀”“健康咨询”“专家讲座”等名义,违规使用“包治百病”“根治慢性病”“替代药物治疗”等用语,或宣称“专家推荐”“祖传秘方”,利用“限时秒杀”“最后优惠”制造消费焦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药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科学理性消费。警惕私域引流套路。对以“免费送鸡蛋”“社区义诊”“健康讲座”等名义开展的线下活动保持警惕,不随意添加陌生微信、加入不明微信群;对通过微信群、客服私聊发送的临时链接和小程序广告保持警惕,不轻易点击、不轻易购买。认真核查产品资质。购买前查验商家营业执照、食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认准中国保健食品的专用标志(俗称“蓝帽子”标志)及批准文号;药品认准“国药准字”批号,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坚持正规渠道交易。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正规平台和商家,警惕通过拉群、临时链接等非正规渠道交易;交易时保存聊天记录、商品链接、支付凭证,索要正规发票。科学认识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仅具调节机体功能,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普通食品不能宣称具备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遭遇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可拨打投诉热线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向消协组织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专栏2026-08-26 -
加盟连锁,是不少创业、投资者的选择。实践中,加盟连锁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快递物流、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法律角度看,“加盟连锁”就是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作为现代商业组织方式的重要创新,商业特许经营已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部分特许人夸大宣传、盲目扩张,被特许人忽视风险、跟风投资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创业、投资者不要跟风、做好甄别,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遏制“空壳加盟”乱象特许人须有经市场验证的成熟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通过品牌共享、统一管理和规模化运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扩张效率。一家主要从事武术、散打培训的某俱乐部想扩大经营,便进行了招商。经人介绍,汤某与某俱乐部达成合作意向,约定某俱乐部授权汤某开设品牌加盟店,加盟费3万元,品牌使用费每年5000元。一段时间后,汤某想解除协议,但协商未果,便起诉到法院。“某俱乐部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汤某主张,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企业资质呢?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许经营主体须为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考虑某俱乐部已实际向汤某提供装修方案并选派教练指导招生、教学管理等事宜,法院酌情判令某俱乐部向汤某返还加盟费1.5万元。特许经营必须合法、规范。“当前,大量个人注册商标、品牌质量参差不齐,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特许人资质缺陷导致被特许人和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有助于遏制无资质主体违规开展加盟活动,引导经营主体在缔约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加盟“陷阱”。“两店一年”,也是特许人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某公司就因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遭到了处罚。福建省福州市商务局对其罚款1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某公司主张其下属15家门店符合直营店要求,经调查,这些门店都是个体工商户,且特许人并未达到绝对控股,不符合直营店的认定标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店一年’标准,要求特许人拥有经过市场验证的成熟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防止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本案判决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对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与遏制“空壳加盟”乱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警惕“套路加盟”陷阱规范招商信息披露和宣传行为既有对菜品及店面的展示,还有创业者的陈述,某餐饮公司的招商广告很有吸引力:“一天流水3万多元”“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看到招商广告后,张某、王某产生了加盟想法,便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张某、王某支付服务费8.6万余元、代购料款4.4万余元并为开店支出装修费用5.5万元。按约定,某公司提供培训、开业指导,并配送了价值约为5万元的设备。一段时间后,张某、王某发现经营状况不如人意。“某餐饮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张某、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一旦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虚假宣传现有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势必误导其他潜在的被特许人,导致其对加盟经营的预期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天天介绍。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对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经营收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某餐饮公司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在责任分担方面,承办法官介绍,对于合同的撤销,有某餐饮公司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某、王某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某餐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考虑到某餐饮公司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判决其返还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在于品牌信誉和经营经验的复制,如果以虚假宣传吸引加盟,不仅损害被特许人的投资利益,也会削弱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基础。“人民法院认定特许人通过编造经营数据、夸大加盟收益进行招商宣传构成欺诈,依法撤销合同并合理分配损失,明确了特许经营活动中诚信招商、真实披露信息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表示,该案通过对“套路加盟”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利于引导特许人将竞争重心回归品牌建设、产品创新和运营服务能力提升,促进市场优胜劣汰。这也提醒被特许人要提高风险意识,在进行商业决策时注意甄别夸大不实的招商信息,理性投资、谨慎签约。贯彻信赖保护理念被特许人依据“冷静期”制度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了解到某餐饮项目后,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约定刘某、雷某在浙江杭州加盟某公司的餐饮项目,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刘某、雷某支付管理培训费等3.5万元。某公司向刘某、雷某提供了技术手册,但未提供实际操作培训、技术指导。签订合同后的第十五天,刘某、雷某后悔了,想着还未开设店铺、未利用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等经营资源,两人便向某公司提出退还费用。然而,某公司却不同意。此后,刘某、雷某诉至法院。签订合同时间不长,两人能解约吗?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类似的冷静期制度设计,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目的在于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实力、能力不对等,特许人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如果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和解约期限,则特许人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合同中并未载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还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吗?审理法院认为,被特许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仍可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应当遵从“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以被特许人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刘某、雷某在合同签订后的第十五天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实际利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属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承办法官贺海艳表示,关于“被特许人只要领取培训资料,便不能要求返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被特许人注意,条款内容明显不合理地限制被特许人权利、免除或减轻特许人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据此,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刘某、雷某3.5万元。除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特许人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特许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岑某与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合同有效期3年。岑某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16.9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为岑某提供选址服务,但岑某未能成功选址,并申请暂停选址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被撤销备案资格。岑某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全部费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但没有证据显示某公司对其相关情况向岑某披露,对合同履行已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在岑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某公司涉诉案件较多,所涉多起执行案件基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反映出某公司对涉案合同的履约能力受限。某公司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岑某未能依约积极选址和筹备开店,也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特许经营相关费用7万元。“人民法院将信赖保护理念贯穿于特许经营关系始终,确立了特许人动态履约能力审查的裁判路径。”马一德说,当特许人因经营模式不成熟、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合作基础丧失时,允许被特许人依法退出合作并合理分担损失,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
专栏2026-08-26 -
近日,在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管辖内的宝应站候车大厅内,两名准备赴外地参加所谓“致富培训”的老人,被热心旅客和铁路民警及时拦下。一场精心设计的“线上引流建立信任、线下封闭洗脑骗钱”的复合型涉老诈骗被成功阻断。在江苏扬州市宝应站的候车大厅内,一名旅客发现旁边两名老人反复低头翻看手机,对话中频繁提到“发财”“培训”等字眼。让人觉得不对劲,这名旅客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随后,执勤民警将两位老人带到值班室核实情况。面对民警的询问,老人起初还有些抵触,坚称自己是去外地学本领挣钱。民警初步判断,这正是近期高发的“涉老直播引流诈骗”典型套路。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民警郑菲:诈骗分子一般会选择在短视频平台投放“零基础开网店,月入过万”的虚假广告,打着“国家扶持创业”的幌子,吸引老年人来关注。再通过长期直播“授课”建立信任,诱导老年人添加所谓“助教”的微信,最后以“线下核心培训才能拿内部名额”为由,要求老人前往外地参加封闭会议。民警:你们当时有没有转钱给他?老人:给了199元。民警:交钱干什么的?老人:场地费。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江翔:这种“线上引流+跨省线下诈骗”的新套路,核心就是“异地隔离”把老人骗到外地,切断他们和家人的联系,在封闭空间里精准洗脑,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电诈更大。不少老人前期已经被“洗脑”很深,根本不听劝。民警介绍,诈骗分子一旦接触到老人,便会在封闭场所里通过心理施压,骗取数千甚至数万元的高额培训费、加盟费。为了彻底打消老人的顾虑,民警第一时间联系上他们的子女。在家人远程劝说和民警逐条拆解诈骗套路后,两位老人终于意识到自己险些落入陷阱,当场办理了退票手续。据家人介绍,此前他们曾多次提醒老人不要轻信网上的“发财项目”,没想到老人背着家人买了车票准备出行。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民警郑菲: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凡是宣称“低门槛、高回报”,要求前往外地参加“封闭培训”“项目对接”之类的,全是诈骗。子女也要多关注老人的上网动态,发现老人频繁刷陌生直播,私下联系外出,一定要及时沟通核实,遇到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专栏2026-08-26 -
虚假维权、扰乱经营,不仅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有人通过虚构病情、伪造证据等方式,向餐厅、电商商家实施恶意索赔,把正当维权渠道当成非法敛财工具。自导自演就餐吃到异物受伤向商家索赔案件的线索源于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审核理赔材料时的发现:一名姓李的男子在上海宝山一家餐厅就餐时声称吃到异物,导致口腔出血,这家餐厅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按照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后就可以获得理赔。但奇怪的是,此人在上海其他区的多家餐厅,都有相同的理赔事项,会有这么巧的事吗?保险公司报警求助,办案人员很快发现了更多端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钱晶:理赔材料存在大量的重复,他的就医记录上的医生姓名,在不同的医院是同一个医生的姓名,他的理赔原因基本上都是在餐饮店家,以口腔吃到异物、出血、就诊这样的理赔理由进行理赔。相同的理赔事由,相似的理赔材料,原来,这一切都是李某自导自演的虚假理赔戏码。经查,从2023年1月到2025年7月,李某在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流窜作案,专门挑选规模较大,网络评分较高的餐厅下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钱晶:他有一颗龋齿,一用力的话,他的牙齿牙龈就会造成流血的情况,他用事先准备的碎石子或者小瓷片,预先放在他患有龋齿的口腔部位当中,在就餐过程中一用力上下牙咬合,致使他那颗龋齿受伤流血。然后他呕吐,吐出这颗碎的小石子、碎瓷片,伪装成就餐过程中,在餐饮食物中吃到的情况。李某自带碎石子或小瓷片,装作吃到异物,再以口腔受伤、消化道不适为由向商家索赔。他通常只要求商家承担就医检查费用,这也是李某作案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亚平:他主动跟商家讲,我需要去医院就诊需要多少钱,你们赔付多少钱就行了,也不需要额外补助什么的。商家一般基于在店里就餐过程中受伤的心态,想把这个消费纠纷解决,然后同意了该方案。先缴费开就医发票再退费检查结果均伪造有一定规模的餐饮商家大多会购买公众责任险,如有顾客在就餐时出现受伤等意外,商家凭顾客就医的挂号单、检查单据、发票及诊断结果等材料即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李某也正是拿捏了这一点,认准商家会答应他的索赔要求。不过,他提供给商家的医疗单据又是怎么得来的?办案人员称,他的套路就是:先到医院正常挂号、主动申请CT等相关检查项目并缴费,但他实际并不去做检查,而是拿到全套发票后,就把支付的费用都退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钱晶:他利用这些已经支付的发票信息向商家索赔。检查结果基本上是他自己利用修图软件修改的,然后他再去把检查费退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人在几天内利用了同一个医院的检查单据,在多家商家进行“演戏式”索赔。李某利用真实缴费单据和修图软件伪造的检查结果向商家索赔,这笔费用最终会由保险公司赔付。经查,李某骗得全国14家餐饮商家赔偿款共计3.7万余元。2026年4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用AI工具伪造就医记录向商家索赔如果说自带碎石子“演戏”索赔算苦肉计,那么利用AI一键生成全套虚假材料则更简单。还有人只需动动手指,就伪造出以假乱真的问题食品图片,向商家实施敲诈。今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名姓杨的男子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投诉多家餐厅,理由均为就餐后患急性肠胃炎,更蹊跷的是,他提交的投诉材料高度雷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投诉工单的内容一致,投诉人也一致,投诉的内容也高度一致,甚至投诉提交的图片材料也很一致,只不过日期进行了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民警侦查发现,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间,杨某在上海杨浦区、浦东新区等地的4家餐厅就餐或购买外卖后,利用AI工具伪造问题食品图片、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及电子发票等材料,向商家索赔。画面中这张没有加工熟的牛肉图片,就是杨某利用AI生成的虚假证据之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来证明他因为吃了食物导致肠胃不适、开始呕吐的结果,包括他在点外卖的过程当中,他会拍一张肉的图片,然后发出指令,把图片中的牛肉P出一点血丝,其实就是为了说商家的食物牛肉的生熟度问题。办案人员称,杨某提供的就医记录看似以假乱真,但仔细分辨可以看出,这些单据在样式、板式等细节上,都与医院的正规单据存在明显差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网络上找到了他人可能上传的就诊单或诊断证明,显示急性肠胃炎,那么他将图片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就发出指令,把就诊单上的就诊人姓名改成被告人杨某的名字,就诊日期修改为他实际就餐的那天的日期。写差评 投诉举报胁迫商家付“医药费”为了让商家妥协,杨某还会在网络平台上撰写差评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商家持续施压。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后及时向警方移送线索,并对商家进行提醒,被杨某敲诈的4家餐厅中,有2家都没有向杨某支付赔偿金。经查,被告人杨某敲诈得款共计2500元。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网购外卖等成为牟利性索赔多发场域办案检察官介绍,线下餐厅门店是牟利性职业索赔的主要案发场所。此外,随着电商、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这种线上“隔空”的交易模式,也被别有用心之人盯上,逐渐成为恶意索赔的高发场域。用同一张虚假图片向多家线上服装店索赔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在多个知名品牌的网上旗舰店购买服装,收货后声称衣物内有针头、导致其手部受伤,进而向品牌方索赔。但实际上,陈某提交的所谓证据图片是伪造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在不同的品牌、不同的时间,买了不同样的产品,但是受损的照片居然是同一张,我们观察过,受伤的照片是同一个手指头的同一个部位,这张照片的背景显示她穿着的裤子或者环境都是一模一样的。办案人员称,陈某会专门选择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利用商家重视品牌声誉、忌惮负面舆情的心理,进而索要10倍赔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在这样的时间节点跟商家索赔,其实给了商家更大压力,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她的索赔才能成功。她扬言是穿搭博主,会发布到网上去,让粉丝一起讨论这件事情,在网络媒体上声誉的影响肯定就更大了。经查,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陈某从4家被害单位敲诈得款共计2.1万余元。警方将其抓获时,她正向另外两个品牌方进行敲诈,尚未得逞。2025年7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检察官介绍,网购等线上交易模式虽然十分便捷,但也存在核验盲区:一旦有人伪造商品质量问题、人身受损等情形进行虚假索赔,商家往往难以核实取证,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从发货、快递再到收货这个过程当中,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比较多。在这个过程中伪造了一些情况,商家不可能马上进行核实,只能就陷于一个相对于被动的状态。维权有边界诚信是底线检察官提醒,商家需要增强防范意识,注意留存店内视频、投诉记录等关键证据,遇到疑似虚假索赔、恶意敲诈的情况,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钱晶:它是有一定隐蔽性的,餐饮商家遍布全国各地,可能对这样的诈骗手法、诈骗的方式不是很了解,可能就是以一种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的方式去处理这样的单发性事件。检察官称,与正常的消费维权不同,牟利性职业索赔通过虚构事实向商家索要钱款,根本不具有维权的权利基础。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维权还须坚守诚信底线,任何借助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都会受到惩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钱文: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消费者的监督,因为有监督的过程,才能更好地让市场提供更好的商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保护市场经营的主体,就是两方都进行一定的保护和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整个市场运营才更为健康、更为有秩序。
专栏2026-08-26 -
暑假期间,家住宁夏银川市的高中生小婷(化名)在玩手机时接到陌生电话,对方冒充警察,说其QQ涉嫌违规诈骗,诱导其使用妈妈手机转账4.9万元。“对方给她说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查看家属的银行账户是否有陌生的转账记录,于是我女儿就听了对方的指引。”小婷妈妈说,平时孩子也用她的手机,所以这次也没有询问用手机干什么。虽然家长在发现孩子被骗后第一时间报警,但要想追回损失难度很大。事实上,暑期正是青少年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峰时段。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反诈中心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在全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下,22岁以下(含大学生及未成年人)青少年群体被骗案件却呈上升趋势。此外,7月放假以来,随着青少年接触网络和电子设备的时间大幅增加,针对他们的诈骗案件明显增多。据该中心一级高级警长吴克刚介绍,骗子瞄准青少年心态,往往通过免费送游戏皮肤、高价回收游戏账号、低价转让明星周边、刷单返利等手段布设骗局。只要青少年经不住诱惑,添加陌生好友、点陌生链接、扫陌生二维码,就掉进圈套,骗子就会以各种各样的套路骗钱。“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追星心切,认知能力又比较低,很容易落入圈套。”他说。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联手,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防诈宣传,包括防诈法治专题课,通过电子屏、宣传栏、校园广播等载体滚动播放防诈标语和警示案例等。然而尽管有防诈宣传,仍有受害者落入陷阱。宁夏高中生小慧(化名)在找兼职时陷入刷单返利骗局,“我就问对方为什么要一直付钱,对方告诉我必须支付完才能把钱退出来。”面对警方“为何按对方要求转账或提供个人信息”的询问,小慧的回答令人唏嘘:“因为我想把钱退回来。”吴克刚告诉记者,骗子得手后会立即分流转移资金,经过多级账户划转,追赃挽损难度很大、流程很长。尤其是一些孩子发现自己被骗后出于对家长责骂的恐惧,不敢立即告诉家长,这种延误会让追回损失难上加难。“电信网络诈骗是可防性案件,关键是培养家长和孩子的防诈意识。”办案人员提醒,青少年要牢记四不原则:不加陌生网友、不点未知链接、不下载不明App、不泄露个人和家里的支付信息。同时,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微信、QQ、视频通话等线上方式办案,更不会要求转账到所谓“安全账户”。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警方提醒,家长切勿心怀侥幸,要与孩子一起学习了解常见诈骗套路,保持警觉;要管好孩子的电子设备,设置支付限额和使用权限,避免儿童单独操作绑定支付功能的电子设备;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不贪图便宜、不轻信“天上掉馅饼”。
专栏2026-08-26